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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爱耳日”常识

2017年03月01日 13:17:39 访问量:218

“爱耳日”

一、来历

19981月,中国残联、卫生部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的领导及在京的听力学界、特殊教育学界的知名专家进行座谈,大家一致建议尽快确立全国“爱耳日”,加强社会宣传,普及耳聋预防和康复知识,以减少耳聋发生。

19983月,在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,十六名委员正式递交了《关于建议确立“爱耳日”宣传活动》的第2330号提案,引起了卫生部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,并立即做出答复:“卫生部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议,以求全社会共同参与,把耳聋预防工作做好”。

加强耳病防治,关键在于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。中国宣传耳聋危害、致聋原因等科普知识的力度还不够,广大民众的爱耳护耳意识比较淡漠。尽快确立全国“爱耳日”,加强耳聋预防的公众宣传,增强全民的爱耳意识,降低耳聋的发生,是一项利国利民,提高全民素质的大事。专家论证,如果“爱耳日”活动能够实施,每年仅7岁以下儿童药物中毒性耳聋至少可以减少1-2万名。建议由卫生部牵头,组织相关部门确立每年33日为“爱耳日”,并于20003月开展第一次“爱耳日”活动。

二、部门职责残联。积极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,做好“爱耳日”宣传教育活动。

卫生部门。贯彻“预防为主”的工作方针,把新生儿听力筛查纳入妇幼保健的常规检查项目,做到早期发现,早期干预;组织医务工作者、耳鼻喉科专家、妇幼保健工作者积极参与有关活动。

教育部门。在学校及中小学生家长中宣传普及耳聋预防知识,积极参与“爱耳日”宣传教育活动。

民政部门。在社区宣传和普及耳聋预防与康复知识;在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严格控制耳毒性药物的使用;积极参与“爱耳日”宣传教育活动。

质量技术监督部门。负责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助听、测听和语言训练等设备国家标准制定、宣传和咨询活动;负责对生产、流通领域助听、测听和语言训练等设备进行监督检查,并开展消费、使用咨询活动,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。

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。加强耳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,根据不同情况,在药品上标明6岁以下儿童、孕妇或65岁以上老年人禁用或慎用。

妇联。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妇女、儿童、残疾儿童家长宣传和普及耳聋预防及康复知识;积极参与听力筛查、听力残疾预防工作。

老龄协会。在老年人中积极宣传和普及耳聋预防知识,加强老年人身体保健,强化助听器知识,提高生活质量。

计划生育部门。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宣传和普及耳聋预防知识,结合实施“出生缺陷干预工程”,开展生殖保健服务,组织有关的教育、培训、技术咨询和科研活动。

三、历届主题

2000年:预防耳毒性药物致聋

2001年:减少耳聋发生,实施早期干预

2002年:听力助残--救助贫困聋儿

2003年:提高人口素质,减少出生听力缺陷

2004年:防聋走进社区

2005年:全社会共同关爱老年人--健康听力,幸福生活

2006年:预防听力损伤和耳聋 人人享有健康听力

2007年:城乡联动,共同关注青少年听力健康——珍爱听力,快乐成长

2008年:奥运精彩——我听到

2009年:正确使用助听器

2010年:人工耳蜗——重建听的希望

2011年:康复从发现开始——大力推广新生儿听力筛查

2012年:减少噪音保护听力

2013年:健康听力,幸福人生——关注老年人听力健康

2014年:爱耳护耳,健康听力——预防从初级耳科保健做起

2015年:安全用耳,保护听力

2016年:关注儿童听力健康

编辑:周建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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